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900号
云南巢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熊星: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900号原告张帅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告和被告所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13日的租金9900元、押金2200元、服务费7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18000元基数从2022年7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