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1563号
徐忠建: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1563号原告昆明市官渡区宏昌金属材料经营部与徐忠建、徐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9496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本金119496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7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现暂计至2022年6月13日资金占用利息为29515.512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