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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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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振兴  发布时间:2022-10-08 14:37:44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2022)云0102民初11999号

云南智新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1999号原告钟清桂与云南智新新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利息19680元(180000 元从2021年11月3日至2022年7月3日计8个月利息为17280元,40000元 从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7月3日计5个月利息为2400元,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的14.8%进行计算)2022年7月3日后的利息计算至本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本案的诉讼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八

 

 


 
责任编辑:罗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