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1716号
伍长平、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1716号原告彭芳梅与伍长平、德宏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65000元(自2018年3月9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8日按年利率15%计算共65000元,以债务实际全部清偿之日为准);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原告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办案差旅费等合理维权开支10000元整。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因无法向你方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人民法院西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