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258号
吴秦山: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258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吴秦山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619.33元,并支付截止2022年7月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895.38元及自2022年7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以上暂共计:39514.7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10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