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4947号
薛天富: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49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1450.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含复利)、费用9743.91元(截止至2022年3月19日)及2022年3月20日起至上述欠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的产生的利息(含复利);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邮寄费等。以上合计:51194.5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1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