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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7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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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4 17:09: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422号

 

普洱权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云南云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黄富、普洱权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云南云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洱权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和被告黄富连带支付号牌为云F80719号车辆的维修费(工时费、材料费)、施救费等维修费用共58100元;2、判令被告中盛(山东)交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机动车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的责任限额内支付上述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等所有诉讼费用。

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2年12月2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2022年10月14日


 
责任编辑:张薰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