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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0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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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4 17:11:39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037号

沧源县艺航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037号昆明市五华区鹏鹄广告制作服务部诉刘海斌,沧源县艺航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176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以剩余货款176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2年8月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间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677.60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日,15点0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张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