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810号
李仙铃: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81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李仙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理赔款项33775.58元及逾期未付保费1356.02元,共计35131.6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日,9点3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