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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8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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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4 17:18:39 打印 字号: | |

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811号

李明兰

本院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81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李明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理赔款项108367.6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8367.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10月31日,为4345.99元);

(以上两项暂合计:112713.59,大写:壹拾壹万贰仟柒佰壹拾叁元五伍角玖分);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2月2日,9点30分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本院三楼第二十法庭(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张策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