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1381号
王朝兴:
本院受理原告袁征林与被告王朝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朝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征林支付货款80000元;
二、被告王朝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征林支付以货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5.775%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王朝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袁征林支付律师费5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被告王朝兴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