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462号
贵州金黔兴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全波、李洋、贵州晟康宁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金黔兴发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5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全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475035.11元及留购价款200元,并支付上述欠付租金自2022年8月11日起至租金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全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
三、若被告全波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第三人贵州金黔兴发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贵F25045,车架号:LZFH25X41MD012897的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贵州晟康宁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全波的上述债务在原告行使抵押权对红岩牌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贵F25045,车架号:LZFH25X41MD012897)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后的剩余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贵州晟康宁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全波追偿;
五、驳回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5元,由被告全波、贵州晟康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