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327号
李清: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贾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贾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无共同债权、债务)。2、女儿李馨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向原告按月支付抚养费。3、各人名义所欠债务各人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满之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