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162号
杨文英、苏浩凡: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润旭商贸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润旭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75610元、支付利息5942.95元,合计81552.95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05月07日起到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仍按照每万分之二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邮寄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满之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