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488号
张国海: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云南诺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诺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3日签订的《招生合作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招生款100000.00元及自2022年4月1日起至款项退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满之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