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5412号
张超: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何梦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二、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所生儿子张瑜轩(530102198510xxxxxx)由原告扶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张瑜轩1000元生活费到18周岁,此生活费用每月打在儿子张瑜轩账户。原告被告结束婚姻关系后,被告不得有探视权。三、请求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均摊。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公告期满之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