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036号
胡娜、胡博、曲靖市创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金砖商贸有限公司、宋雪梅、朱文平、肖叶飞:
本院受理的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胡娜、胡博、曲靖市创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金砖商贸有限公司、宋雪梅、朱文平、肖叶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胡娜向原告支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368756.07元(其中包括剩余应付未付租金为476016.07元,留购价款200元,扣除保证金107460元);
2、判令被告胡娜支付原告自逾期之日起至合同加速到期日止的违约金(加速到期日以法院司法送达日为准,以每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实际逾期天数按《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日期分期计算,自每期租金日次日起算至加速到期日),以及自合同加速到期日的次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加速到期日之后的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延付一天按日万分之八,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3、判令原告有权就租赁合同项下的登记在被告曲靖市创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租赁车辆北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含配件)二辆、鑫永成牌重型自卸半挂车(含配件)二辆与被告胡娜协议折价或将该等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被告胡娜上述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胡娜继续清偿,超过部分归被告胡娜所有;4、判令被告胡博、曲靖市创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曲靖市金砖商贸有限公司、宋雪梅、朱文平、肖叶飞对被告胡娜的上述第1、2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上述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以及原告为实现合同权利而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管理费和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费用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