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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6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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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4 17:38:5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619号

 

张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诉被告张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6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2022)  云0102民初16619号判决如下:

被告张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45956.76元、以及以代偿款人民币45956.7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4元,已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27元,由被告张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和雪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