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042号
彭瑞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被告彭瑞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理赔款项76638.05元及逾期未付保费1033.68元,共计77671.73(大写人民币:柒万柒仟陆佰柒拾壹元柒角叁分);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77671.7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52日,为2238.71元);(以上两项合计79910.44元,大写人民币:柒万玖仟玖佰壹拾零元肆角肆分);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速裁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