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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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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4 18:36:3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243号   

 

王春兰、蒋圳田: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2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春城支行诉被告王春兰、蒋圳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决原被告签订的《个人购(建)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被告王春兰、蒋圳田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1548.25元,支付截至2022年6月24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人民币4001.42元,以及自2022年6月2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判决原告有权就两被告设定抵押的位于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E6号地块佳逸盛景花园二期III区15幢1108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昆房权证经开字第201003614号)优先受偿。三、判决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邮寄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上述费用合计:195549.6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马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