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977号
乔桂生: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977号原告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乔桂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补充协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个人类)续租协议》;
二、判令被告于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腾还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房屋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484.1元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为9个月,未缴租金为4356.90 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腾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按月租金5%的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为272天,应付违约金为6583.76 元】;
五、判令原告不予退还被告交纳的全部履约保证金(2904.60 元),用于抵偿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第三项至第五项诉讼请求合计13845.26 元);
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