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673号
许光勇:
本院受理原告蒲英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4借款2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1824.44元(以200000元借款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暂至2022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022年8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11月29日下午14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