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136号
杜丹:
本院受理(2021)云0102民初16136号原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告杜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所借款项已到期,并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50763.5元,暂计算至2022年4月24日拖欠的利息人民币2243.7元、罚息人民币539.41元、复利人民币91.22元以及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
2、请求判令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26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速裁法庭(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O二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