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4662号
重庆中泓唯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华景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和骏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雪程诉你们、昆明锦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与被告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被告一立即向原告返还己支付的购房款1016408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6月20日起至被告一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8月2日,利息为50650.99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12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