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1495号
闵敏、昆明市五华区爱尚甲壳虫美甲店、西山区爱尚甲壳虫美甲服务部: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萌与被告闵敏及第三人昆明市五华区爱尚甲壳虫美甲店、西山区爱尚甲壳虫美甲服务部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1149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云0102民初10688号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武萌的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4元,退回原告武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