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911号
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李德亮、周菊仙、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一、判令被告李德亮、周菊仙、昆明鼎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截止至2022年5月25日的借款本金291297.98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7768.8元,并支付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726元;三、判令被告鼎杰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有权对鼎杰公司保证金专户账号78140159200000028项下的保证金在李德亮、周菊仙在欠原告的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于2022年12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