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7029号
张宏: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702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诉被告张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理赔款项53579.47元及逾期未付保费859.81元,共计 54439.28(伍万肆仟肆佰叁拾玖元贰角捌分);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54439.2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31日,为1883.45元);(以上两项合计 56322.73元,大写人民币:伍万陆仟叁佰贰拾贰元柒角叁分);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邮寄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