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4754号
张志:
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47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975元,及截止2016年5月11日的利息、违约金222元,并支付以上述欠款本金40975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之和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张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张志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