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4377号
赵敏:
本院已立案受理云南保山金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敏、李加贵、郑立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云南保山金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变更诉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郑立贤赔偿申请人款项92200元;二、请求判令被申请人郑立贤向申请人支付自申请人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付款金额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5月31日的资金占用利息为2380.86元,具体计算标准详见附表);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即2023年1月9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