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赏齐伟: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2687号原告昆明海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唐晓秋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麓景花园(A2)地块-海誉元II项目4幢12层1205号房屋;3、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手续;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38181.2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19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午15:00时在本院(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新办公大楼三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