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6953号
穆欣蓉: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12月2日上午10点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