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1942号
李雄: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1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3156.97元、罚息人民币1174.57元,支付自2022年7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欠付本金的罚息(罚息按年利率11.40%计算);
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6元,由被告李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