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4687号
白皓:
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物业服务费、二次加压费、电梯使用费)合计7935元;二、驳回原告昆明龙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元,由被告白皓负担。
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