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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17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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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8 14:48:1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1740号

 

重庆协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事兴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天理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玖开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你们票据纠纷一案被告云南融科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云0102民初1174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涉案票据无效,被上诉人不应享有票据权利,被上诉人无权主张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1.被上诉人通过背书转让获取涉案票据,但未举证证明其与前手的真实交易及已向前手足额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且根据一审被告陈述其未签任何合同,还存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情节,因此不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直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其涉及的民事行为还存无效情节,应优先确定存在真实交易、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且支付合理对价,再确认其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2.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可能存在“票据民间贴现”或其他无效法律行为,且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被上诉人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因此,上诉人无需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债权债务及合同关系,关于利息及诉讼费的承担没有任何约定,更何况被上诉人明确未依法书面通知上诉人及其前手,其应当自行承担利息损失;如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上诉人应当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的,一审法院判决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酌情调低。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林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