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1144号
张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与被告张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49864.87元;
二、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保险费3917.25元;
三、被告张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以5378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的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元、邮寄费39元,由被告张燕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