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被告安骏: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3397号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偿还截止2022年10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17918.87元;
二、被告安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支付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汽车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含复利)、手续费,且每期利息(含复利)、手续费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每期应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340元,由被告安骏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