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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6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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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8 15:09:0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892号

 

石家庄泽齐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玥与被告石家庄泽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玥请求:1.判令被告退回货款4208.75元,判令被告十倍赔偿原告42087.5元,合计46296.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姚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