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958号
昆明市五华区丙勤避孕套店: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鹏与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丙勤避孕套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小鹏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52.00元,并依法十倍赔偿原告5200.00元,以上金额共计5720.00元;二、本案件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