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069号
昆明善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玉梅:
本院受理原告冉玉兰与被告昆明善世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玉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冉玉兰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将其骗取原告的19000元人民币,如数归还原告。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4、请求法院严查此公司,此案件涉及到10多位受害人,据被告李玉梅口述所有受害人都没有退还骗取的钱。(此事有马村派出所出警录相为据),防止此公司以后再有各种非法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