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577号
张娟:
本院受理原告莫鹰与被告张纬、第三人张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莫鹰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人与被告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归还房屋押金1800元,租金21600元,中介费1800元,共计:人民币25200元(贰万伍仟贰佰元整);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前期露台钢架制作费用1000元整。4、违约金3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元。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现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