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乐巢友寓置业有限公司、龚希伟:
本院审理的原告代艳林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云0102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代艳林与被告云南乐巢友寓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6日解除;二、由被告云南乐巢友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艳林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3月1日的租金6747元;三、由被告云南乐巢友寓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代艳林物业费903元;四、被告龚希伟对被告云南乐巢友寓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代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