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3069号
李远兵:
原告彭永红与被告李远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远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永红剩余装修款20000元,并支付以装修款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年)计算自起诉之日(2022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李远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