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丽芳: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3952号陈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从2022年2月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为止,利息暂时按照年息14.8%计算至2022年7月8日(5个月)为1233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5日上午9: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