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 明 市 五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赵罡: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6692号昆明麦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8月18日为3496.5元;3、本案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成本均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5日下午14: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