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3304号
张文峰、唐兴福: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3304号原告王春燕诉你们与郑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钢材货款1045697.43元;2、判令三被告偿付原告长期占用钢材货款的资金利息损失,损失参照2021年9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加计50%计算至付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2年6月13日,逾期利息暂计193446.72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那原告(2020)云0114民初6158号判决中的10111.50元诉讼费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12月7日上午9:30分在本院西站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