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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15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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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8 15:35:3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5460号   

 

程志: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546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护国支行诉被告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程志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佘额152240.33元,截至2022年6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232,96元(本息合计为156473.29元),以及自2022年6月22日至上述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按合同确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贷款利率以定价基准加浮动点数确定,定价基准为提款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一个基点为0.01%)。如利率确定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未公布相应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则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再上一工作日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准,以此类推。2.判令被告程志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其中律师费为7824元;(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截至2022年6月21曰合计金额为164297.29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第四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马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