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7519号
吴红芳:
本院已立案受理(2022)云0102民初1751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与吴红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应诉材料,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应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五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