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云0102民初16431号
昆明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江红诉你(方)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王江红的诉讼请求:1.解除“滇池泊屋”商品房认购协议;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购房首付款392,332元;3.判令被告支付首付款196,166元的资金占用损失(按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43%,自2011年10月1日起计算至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8月1日为94,143.32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等费用。本院已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云0102民初164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指定至开庭审理案件时止。逾期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逾期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九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298号,办公电话(民事审判二庭):0871-68261403。
二○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