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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云0102民初8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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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19 14:35:1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8712号

 

吕红红: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武进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8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2022)云0102民初8712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进文、吕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3041624.61元,并支付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二、被告武进文、吕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243元;

三、驳回原告云南金色之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71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武进文、吕红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二○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马正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