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云0102民初14206号
翁乾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贵与被告翁乾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02民初14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22)云0102民初14206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翁乾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永贵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翁乾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永贵支付以上述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被告翁乾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履行义务告知: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需按期履行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如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并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